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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和其它固定处所的审批

2017-03-17信息来源: 编辑:牛宏磊

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或者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的审批

设定依据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7条
第17条: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或者扩建宗教活动固定处所的,应当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扩建寺观教堂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新建、改建、扩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向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办理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新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扩建宗教活动固定处所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办理地点

西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宗教处:西宁市南关街43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办理电话:(0971)8230760

办理流程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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