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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您为“民办教育”提意见

2017-12-26信息来源:西海都市报 编辑:马建辉

为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电子邮箱、信函、打电话等方式反馈您的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6日。

办法共包含八章五十三条内容。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申请与审批、设置标准、教育教学管理、变更与终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150万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房屋、教学仪器设备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最低额度的50%。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同时,办法还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在职人员作为民办教育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民办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应不少于30%。

此外,办法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监督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如您对《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xnfzbfgc@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西宁市南关街43号,邮编:810000。

3.通过来电或者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0971-822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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